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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夢假」是幫員工圓夢,還是成為員工的噩夢?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曾俊凱 執行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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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圓夢假」議題令人深思,當企業因為景氣循環需要員工「圓夢」的時候,要注意那些事情?不給薪真的違法嗎?會不會實施後才發現白忙一場?透過本文,我們將帶您瞭解事件全貌,並提供實務建議。
圓夢假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文章目錄

    圓夢還是噩夢?圓夢假引發的無薪休假風暴

    最近某科技大廠提出「圓夢假」政策,希望員工能利用公司進入生產淡季的時間,出國休假或回家陪伴家人。雖然這個政策的初衷是良好的,但執行的過程卻引起了巨大的爭議。因為「圓夢假」當天是無薪休假,大部分員工並不願意申請,於是公司決定抽籤讓員工休假2週到1個月,假別註明為「因工留停」。這件事情引起了社會的關注,當地政府機關對該公司進行了勞動檢查,發現他們可能將「無薪假」偽裝成「圓夢假」,未依照《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向當地勞動局通報,也未全額支付員工薪資。此外,他們還被發現未按法律要求支付加班費,最終將面臨2萬元至100萬元的罰款。結果,這家公司不僅未能實現員工的夢想,反而成為員工揮之不去的噩夢。

    或許會有人感到好奇,讓員工休假不用上班,員工沒有提供勞務公司因此未給付薪水給員工,為何會有薪資未全額給付予勞工之情形?更讓人疑惑的是,上市櫃公司應該熟悉《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規定,為什麼他們沒有按規定向當地勞工機關申報和執行?為解答這些問題,讓我們先來了解相關的定義,然後逐一回答上述疑問。

    透視勞務延遲:揭開遲發薪資的風險與後果

    在勞動基準法中,並沒有明確提到「無薪假」或「減班休息」的詞彙,相關概念主要出現在勞動部的行政規則與函釋中。這些規定指出,當企業因受景氣影響而減產或停工時,為了避免裁員,公司可能會與勞工協商減少上班時間並降低工資,同時也需要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因此,企業主讓員工休假並減少薪資,並非公司想隨時安排員工休假並減少薪資的自由。首先,公司必須證明受到景氣影響而降低產能的事實。其次,雇主需要與勞工協商並獲得同意,未經與勞工協商且獲得同意,雇主無法單方面減少勞工的薪水。

    以先前提到的新聞案例為例,公司提出讓員工休圓夢假,但員工不願申請,表示他們仍有意願工作,然而雇主卻不接受,進而強迫安排休假。

    根據民法第234條的概念,這相當於債權人(雇主)拒絕接受所提出的給付(員工想繼續工作),自提出時起就負有遲延責任(雇主要負起不讓員工上班的責任)。

    民法第487條提到,員工可以主張僱用人(雇主)未按時接受勞務,而無需履行勞務義務,仍有權要求報酬。

    此外,依據「行政院勞委會勞動2字第098013008號函」的指示,雇主未經勞工同意自行安排「無薪休假」屬於無效的變更,即使勞工在「無薪休假」當天未出勤,也無需履行勞務義務,雇主應根據原先的合約支付報酬。

    根據以上解釋,如果員工有意願正常上班,但雇主希望減少員工的工作時間,並自行安排休圓夢假,這是雇主需要承擔的責任。既然是雇主的責任,員工就無需在休圓夢假期間提供工作,同時仍有權要求當天的薪資。如果雇主未提供當天的薪資,就會出現「薪資未全額給付予勞工之情形」,違反了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二項的規定,該條規定薪資應全額支付給勞工,違反者可能面臨2萬到100萬元的罰鍰。

    從以上說明可瞭解,企業如果未按照規定自行減少工時而未支付工資,除了可能面臨罰鍰,還可能損害公司的聲譽。然而,企業主有時可能「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對於合法的減班休息申請似乎不感興趣。讓我們在下一段中探討其中的原因。

    解密企業抗拒:為何減班休息申請企業不感興趣?

    企業不願意申請減班休息,可能有以下原因:

    一、減班休息雇主未通報政府沒有罰則?

    是的,你沒有看錯,企業實施減班休息時,如果未通報地方主管機關,並不會受到罰則。你可能會感到困惑,因為勞動部頒布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要求通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但在整份文件中並未提及罰則,甚至臺北市勞動局在常見問答中明確表示沒有相關罰則(參見: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公司實施減少工時(俗稱無薪假),未通報勞動局,會被裁罰嗎?)。繼然無罰則也非強制,企業選擇自行處理也無可厚非。然而,勞動部仍希望企業能主動通報,因為減班休息涉及薪資和時間的調整,雇主可能在不經意間觸犯法律,例如未經協商就執行減班休息,這樣的行為可能是違法的。因此,建議雇主應主動通報並與員工進行協商,依照前述的注意事項進行處理。

    二、減班休息通報要求各地方政府不一致

    如果雇主要進行減班休息的通報,除了要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外,還需要向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通報。然而,各縣市對於通報所需的文件要求並不一致(詳見表一),以下是主要的要點:

    地方政府減班休息通報應備文件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表一:各地方政府減班休息通報應備文件一覽表

    註1:經查臺東縣政府官網,目前尚未提供相關減班休息申請說明和表單,因此未列入上表。
    註2:各地通報減班休息所需文件的詳細資料,請參考各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的公告內容為主。建議申辦前先查閱所在地方政府官網或聯繫相關單位,以獲取最準確和最新的資訊。

    1. 簡單明瞭的應備文件
    需要準備資料最少的是桃園市和連江縣,桃園市勞檢雖然要求嚴謹,但通報所需的資料對於雇主來說比較容易理解,只需填寫通報表,並附上與員工的協議書即可,甚至不需要撰寫公文,因為桃園市勞動局希望事業單位能夠通報,這樣可以先提供輔導並提供企業正確的法律資訊。

    2. 需說明理由附上佐證
    稍微複雜一些的是臺北市、新北市、新竹市和屏東縣,企業需要額外附上證明文件,以證明企業因景氣、疫情或抗旱限水等原因而面臨業務緊縮和營運困難,例如附上近一年的401申報書以證明是否有逐月下降的情況,或者使用其他公司的資料作為佐證。相對而言,需要準備的資料較多。

    3. 最為複雜的應備資料
    最嚴格的是臺中市和澎湖縣,臺中市要求雇主還需附上「勞工協商減少工時前,相關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措施資料」,而澎湖縣則要求附上「相關員工最近3個月的薪資清冊資料」和「近期個別勞工其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資料」

    從應備文件資料不一致的情況來看,各地方縣市對於準備的資料要求不同,有些縣市甚至在申請過程中都很難取得相關說明或文件,更遑論事先通報。而且,即使是應備資料最少的桃園市,實施圓夢假的科技公司就屬於桃園市管轄範圍內,該公司也不願意申請。可見,除了通報流程的複雜程度外,與員工的協商對於雇主來說也是一個頭痛的問題。

    三、要徵得個別員工協商同意,仍可能最後白忙一場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98) 勞動 2字第 0980070071 號函」指出,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此協議因事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個別勞工的同意,以確保勞資關係和諧,並保護勞工的權益。企業要實施減班休息,在勞資會議上討論可能相對容易,但要取得個別員工同意可能不是件容易的事,尤其在公司員工數量較多時更加困難。

    此外,部分中小企業實施減班休息計畫,才發現其實是白費力氣。因為根據「行政院勞委會(97)勞動 2 字第 0970130987 號函」的規定,雇主雖然可以因為停工、減產等原因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和減少工資,但每月給付的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換言之,企業如果給給員工的月薪是基本工資,或是接近基本工資,實施減班休息一點意義也沒有,幾乎不需要進行協商,只要在不減薪的情況下讓員工休假,反而能讓員工感激不已。

    結語

    綜合以上分析,實施減班休息的諸多不易,可能會導致企業採取各種手段來避免通報和協商程序,或者雇主認為資遣員工更容易而選擇這條路。然而,我們應該從旅遊業和旅宿業在疫情期間的困境中獲取教訓。這些企業在裁減人力後,當市場反轉時卻面臨著招工困難和培訓新員工的難題。這些隱藏的成本也是企業應該更加思量的因素。

    事實上,當初提倡無薪假概念的克里斯多福·皮薩里德斯,原本的目的是希望企業能夠保留員工,在不支付薪資的情況下提供足夠的生活津貼,共同度過艱難時期,達到雙贏的目標。因此,在實施減班休息的過程中,溝通是非常重要的。企業應該與員工進行充分的溝通,解釋減班休息的目的和原因,並嘗試獲得員工的理解和同意。透過溝通,員工可以更清楚地了解為何需要實行減班休息,以及這對企業和員工都有益處。

    此外,建議企業主依各地方主管機關要求通報,比起未通報東窗事發勞動機關的從嚴裁罰,不如事前的通報與輔導要來得好些。勞動部要求企業通報減班休息,無非是希望幫助企業正確實施和執行相應的措施,而且政府還會並提供協助性的計畫,例如「安心就業計畫」提供每人每月35,000元~11,000元不等的薪資補貼,或者「充電再出發訓練計畫」,讓員工在減少正常工作時間的同時接受培訓,並獲得相應的津貼和補助。這些措施可以幫助企業減輕在實施減班休息期間所面臨的負擔,同時也能提升員工的能力和價值,為企業的復甦打下良好的基礎。

    透過適當的溝通和有效的支援措施,企業可以更好地應對實施減班休息所帶來的挑戰。這種做法不僅有助於保留員工,維持企業的運作,還能為未來的成長奠定基礎。在艱難的時刻,企業和員工之間的合作與理解是至關重要的,只有通過共同努力,才能共同度過困難,迎接更美好的未來。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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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 作者曾俊凱 執行顧問
    • 專長勞資關係、職能建立、人資制度、移工管理
    • 學歷國立中央大學 人力資源管理所碩士
    • 經歷上市櫃企業 人資主管、15年以上傳產與科技業人資實務、外籍移工管理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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