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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福利品,員工可以轉售其他人獲利嗎?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王駿 執行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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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的手搖飲世界聞名,許多KOL投入相關產業,為了吸引人才加發獎勵後平均工資竟達四萬。等等!公司給員工的「福利」,員工可以私下轉賣嗎?員工轉賣算違法嗎?如果希望福利就用在員工身上,如何預防這樣的事情發生呢?
福利品可以轉賣嗎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文章目錄

    請問什麼是福利?什麼是福利品?

    顧問這邊必須要先定義什麼是福利,什麼是福利品。福利品在坊間又稱呼為整新品、整修品,來源多半是因為客戶於退換貨、展間展示,或是有些基於公司認同理由拆封、使用過的產品。

    由於這些產品已經無法以全新品的價格出售,公司會同意員工將這些使用上並沒有問題的展品購入以低廉的價格購入,這個時候又衍伸了另一個定義;因為有些公司會將這種購入的管道列入公司的福利之一,所以福利品又有公司給予員工的福利(對價的)產品、用品,可別低估這些福利品的價值,因為隨著產業樣態不同,中國知名彩妝博主李佳琦曾經於自己的節目中提到,彩妝界給予員工的福利品價值有時候甚至比底薪還高,該福利策略讓許多年輕人對投入彩妝界躍躍欲試。

    福利品可以轉賣?

    福利品是給予員工的獎勵,當公司將福利品交付給員工即取得該物之所有權,也就是根據民法761條765條員工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

    這裡將法條白話,意思就是說,當福利品交付給員工,員工就可以自由處分該福利品,這中間包含自用,但是公司也無法阻止員工將其轉賣或是拋棄,因為東西的所有權屬於員工,公司自然無法干預員工如何使用該物,就算員工拿去變賣獲利,公司也無法干涉。

    如果將福利品留下禁止轉售的字樣呢?有些雇主會將福利品上加註:員工福利,嚴禁轉售的字樣,但其實這在我國民法物權上的法律效益並無影響,即便上面寫有禁止轉售,只要所有權在員工手上,員工就可以自由處分該物,這是物權最基本的對世權;在一般狀況下,只要是屬於你的東西,所有權人自當可以隨心所欲的使用,就好像父母買機車送給孩子,就算上面寫不能飆車喔,孩子還是可以根據自己的使用需求與習慣使用該物,飆車與否自不在話下。

    但是,企業主與老闆們,這真的無法可管嗎?公司應該如何約束員工,好好的使用公司給予員工的心意呢?

    福利品的使用如何約束?

    在談論如何讓福利品使用在員工身上,顧問帶大家來看真實發生的事件,公司不但約束到員工不得轉賣福利品,即便最後對簿公堂一審並上訴到高院,最後獲得臺灣高等法院的勝訴判決,人家是怎麼做到的,顧問帶著大家一一解析。

    事情發生於109年的北部一間知名製造車商A,基於回饋員工,訂有員工得以低於市價之價格,購入所經營的品牌新車或中古車之福利政策。
    由於福利內容優於市價許多,該福利最低可以低到市價的半價以上,如果是一台新車的話,其福利有百萬以上的價值,如此誘人的福利之上,讓有心人透過轉賣獲利而引發訴訟,經歷兩年糾纏,A公司獲得勝訴的判決,該員B必須給付A轉售的收益,還需要負擔從一審累積下來的訴訟費用及利息。

    不過顧問剛剛說,一但福利品成為員工的所有物,員工要怎麼處分都可以,究竟A公司是如何獲得勝訴的呢?

    契約自由與福利品的所有權約束?

    原來,A公司必然知道自己的福利容易引發有心人利用,所以對於福利品設有諸多限制,而這個限制當然不是在福利品上寫下禁止轉售,而是實際上讓福利品在法律允許的範疇下進行約束;既然員工在民法物權篇上受有所有權利益,公司自然也能在民法上找到合法的約束,而關鍵就是:契約自由原則。

    契約自由原則、私法自治原則,意思是私法關係中,個人的取得權利、負擔義務,純由個人的自由意思決定,只要內容不違背法律、不影響善良風俗,且契約意思完全自由,沒有任何人受到拘束,其契約內容就會受到法律的保障。

    在本案件中,A公司對於福利品的有諸多限制,都寫成契約,並且過程中B員工完全是自由意思狀況下接受契約內容,所以在高等法院審理時,認為B員工的行為其實是損害契約內容,因為雙方簽訂的契約中,約定對於福利品交付後,B不得於限定時間內將其轉售,但是B在收到車子後隨即與本案第三人簽訂契約將所有權轉讓出去,將所有權人辦理異動到第三人名下。
    B員工對於自己行為的申辯,仍然基於物權;表示自己因為受到公司約定需要全款才能使用員工福利的管道購買優惠車輛,由於自己沒有多餘的現金,故向第三人借錢之後,將車輛做擔保登記掛在第三人名義之下,實際上仍為自己使用,接下來每個月在慢慢還款給第三人直到兩清,再行將車子移轉回到自己名下。

    以上B員工對於行為上不認為是毀約行為的陳述,在法官心證中不予採信,原因仍回到當初兩人簽訂的契約內容,就是雙方約好不得將車輛於限定期間內做轉讓登記,而B員工簽約時清楚明白瞭解仍同意簽約,即便自己在使用權上有充分的處置幫然包含設定擔保交換價值權,但B簽約時清楚明白雙方約定不得轉讓,此行為已屬破壞契約,雖然是以債務清償的目的且車輛真正使用者仍為B,但毀約就是毀約,在B無法提出更多事證佐證自己已盡所有辦法,判決B員工敗訴,且此案由於金額已確定且未達三審法律審的要件,故二審即為最終審,本案訴訟程序就此完結。

    上面是經過法院判決的內容,不過對於多數人乃至於企業主、老闆們,都明白其實訴訟都是非不得已才用的選擇,有沒有訴訟以外的方法呢?答案是有的。

    如何讓福利品回歸福利?讓員工讓公司都開心

    顧問前面舉的案例,由於福利品牽涉的金額過大,所以的確會依照習慣簽訂契約來完成,但如果福利的內容規模沒有這麼大,但也希望員工可以好好使用福利品,總不能每次發放福利品都要把員工叫來一一簽名吧?所以顧問這邊要提供給企業主、老闆們的方法,就是要能有約束能力,同時又是一勞永逸的辦法:工作規則。

    制定工作規則的目的,除了了解勞雇關係中的責任義務之外,如果公司已經知道自己的福利政策,是可以一併寫入的,使用工作規則的好處,是相較法律,利用公司的規則其實搞不好更能有效的約束福利品的使用,讓福利品回歸給員工的福利,達到公司原本發放福利品的真正目的。以下顧問也舉幾個例子讓企業主與老闆們參考,這些行為的未發生與少量發生,其實很多都是公司規則有制定完善達到的效果喔。

    某超商的優惠點數

    生活在臺灣不可能不用便利超商的服務,而超商業者也為了營業績效使用發放點數來提升消費者的單筆消費額度與忠誠消費的習慣,不過由於現場員工會負責審核發放點數給消費者,但並非所有消費者都會願意領取,故員工有可能接觸到消費者不要的點數,在超商業者的競爭之下,點數能夠兌換的產品是越來越精緻,故該公司就是透過工作規則,制定一整套倘若消費者不願意領取點數的SOP,並且會要求部門主管與現場主管定期教育跟不定期考核員工對於SOP流程的熟悉度,確認員工都能清楚明白該點數是公司予以消費者的贈與,除非員工基於消費者的身份接觸到點數,不然其他身份佔有點數都會被公司規則追究責任。

    促銷商品只能給顧客購買

    某百貨來臺灣設櫃的時候,或是某些超市在一個新地點開幕的時候,公司都會進行一波促銷活動,可能是某個商品的大特價,或是大量的加價購的模式導引新開幕的人流轉為購買流,為了防範有些員工將其促銷的內容過於划算,而私下一口氣購入,等恢復原價後再行轉售賺取價差,也是透過工作規則約束員工於工作中的販售行為不得損害公司的利益,如果員工仍為之,除了要面對公司內部規則的懲處,最嚴重可能還會遭到法律上的追究,因為員工的行為對於公司當日的營業成果已經造成損害,依照民法184條公司可以向員工請求損害賠償。

    結語

    今天我們透過福利品是否可以轉賣,從物權聊到契約自由,最後又回到勞基法中的工作規則,其實顧問主要是考慮到許多雇主願意分享工作成果,用福利制度獎勵或是激勵員工,但是萬一制度沒弄清楚,原本的好意變成砸自己腳的石頭,其實是蠻可惜的。其實公司的每一個行為,如果能夠一本初心,回到管理制度面去審時度勢的執行,其實是可以收穫公司員工開心,公司也能在績效上看到更好表現的雙贏局面,不過工作規則如何制定,會依照產業狀況、營業型態、管理習慣與公司文化上,需要量身定制並且多方考量。

    企業主與老闆們也要留意,無論是契約還是工作規則,回到發放福利品的初衷,就是希望能夠獎勵或是激勵員工,既是善意之舉就希望能夠善事善了,無論是契約還是規則,都要留意內容的手段性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然一腔好意錯誤實在非常可惜;好的制度可以帶領公司發展進步,但壞的制度可能也是禍起蕭牆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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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 作者王駿 執行顧問
    • 專長勞動法務、知見心理學
    • 學歷私立玄奘大學 法律系學士
    • 經歷律師事務所法務、大型企業法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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