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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補班!為了放連假值得嗎?我又沒放到假,剛上班就要來補班!?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王楷文 執行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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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人愛放假,每次遇到國定假日最好是連續放好放滿才好規畫行程,但是新年度開始前三個月,卻已經有四週因為補班要連上6天班,到底要連續放假還是補班?企業又要注意那些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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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公司行事曆跟隨政府行事曆調移?

    說到為什麼這幾年間會常發生調移工作日與休息日使國定假日變成連假的原因,就從2019年行政院發表一項體恤勞工朋友的政策說起。原本春節連假的第一天放假日為除夕當天,但是春節圍爐是臺灣人忙碌了一整年後少數能一家團圓的大日子,不管是雇主還是勞工朋友都一定歸心似箭,所以常常造成除夕當天或是前一天的下班時段看到國道變成大型停車場的狀況,所以行政院為了能讓大家好過節,降低交通堵塞及事故發生的機率,於2019當年度公告明年度起將調移春節假期的前一週的週六補班,使每一年的春節連假至少都會放到七天囉。

    除了因為這項政策外,原本國定假日適逢週二或週四時,政府的行事曆就會再次藉由調移工作日及休息日的方式讓各位人民都能放到連假,以今年(112年)來說, 二二八國定假日正好在週二,政府行事曆就將前一個週六(2/18)當天與週一(2/27)調移,使二二八國定假日變成四天的連續假期。但是勞基法有規定只有符合政府公告的相關行業才能使用二週、四週、八週彈性工時的調移,那不符合的行業照著政府的行事曆調移不就會觸法嗎?

    其實勞動部都有為人民及企業著想,於民國105年1月21日公告了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函釋為辛苦的企業與勞工朋友解套,其重點為:「公告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行業,為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之行業,並自即日生效」,直白的說就是企業公告,如勞工出勤模式比照政府行事曆,該國定假日期間就可適用勞動基準法的第30條第3項的八週彈性工時模式來調移工作日與休息日。

    調移休假日及補班要取得勞工同意?

    雖然勞動部特地公告函釋方便各企業經營上的變通,但所謂一種米養百樣人,並不是每個人想法都一樣,都會有自己的考量,所以,想要依照政府行事曆來調移工作日與休息日的企業還是要回歸到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的規定,經過工會同意,若無工會的企業,就要麻煩老闆與勞工朋友們開會討論同意,且要留下會議記錄,之後方可依照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條內容規定公告週知。

    但即使企業可以使用政府行事曆的調移制度,國定假日的調移還是得經過個別勞工朋友同意,因為涉及到了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內容變更,也就是將勞動契約內的工作開始與終止之時間、休息時間、休假、例假、休息日、請假及輪班制之換班有所變動,所以必須要取得員工的同意,顧問在此提醒,勞資雙方最好要有白紙黑字的簽名,對彼此都有保障。

    調移後如果員工離職與到職怎麼辦?

    如企業比照政府今年112年的春節連續假期調移就會發現各從一月與二月的休息日調移了一天,而農曆年前後正好也是離職與到職的高峰期,舊人做到一月底離開,新人二月初報到,這時候就會產生二個問題了:

    1.如果調移成立了,1/27(五)的工作日與2/4(六)的休息日調移後,舊人一月底離職,這名員工需要退還一天的工資嗎?
    2.如果調移成立了,1/27(五)的工作日與2/4(六)的休息日調移後,新人二月初到職,這名員工於2/4(六)是否要跟著補班?

    依照勞動部於109年2月7日公告的新聞稿指出:

    勞動部表示,本(109)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將2月15日之休息日與1月23日之上班日對調。調整後,2月15日當日即為正常工作日,勞工當日出勤,無須加給休息日出勤工資。
    勞動部說明,勞雇雙方如已約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依《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將原工作日(109年1月23日)與休息日(109年2月15日)對調者,109年2月15日當日已為約定補行上班之正常工作日,1月23日則為休息日,勞工應依循事業單位作息出勤。至於事業單位對於1月24日以後新到職的勞工,如針對2月15日該日是否為補行上班日另有約定者,得從其約定辦理。

    依照勞動部的新聞稿先回答第一個問題,只要經過法定執行程序調移後的補班日就是工作日,補休日就是休息日,以公司行事曆來看,當日屬性經調移後已固定了,已無關乎勞工朋友個人是否離職或是到職,所以員工如果一月底離職,不需要退還一天的工資。

    再來依照上述的回答就可以得知,第二個問題的答案也很明確了,也就是必須要跟隨著公司行事曆上班,因為經過調移後,週六(2/4)當日的屬性就是「工作日」,但是顧問在此要提醒各位老闆及人資朋友,面試於二月初到職的新人時,一定要將週六(2/4)必須上班的事實預先告知,否則可能產生勞資爭議。

    總結與提醒

    前面顧問講解了跟隨政府行事曆調移的細節與其法源依據,但各位應該還是希望能有個一目了然的重點,顧問列出以下四個步驟供各位參考:

    1. 首先公司行事曆為固定為週六休息日、週日例假日並指定跟隨政府行事曆

    2. 經公司工會同意,或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並留下紀錄

    3. 調移方式公告週知

    4. 取得個別勞工同意並白紙黑字簽名

      除了上述重點之外,顧問要再次提醒老闆及人資朋友們,如果調移成立後,並有新人將於二月初報到時,一定要在面試時將週六(2/4)當日屬性為工作日的事實告知該名勞工朋友,並備有勞資會議通過的紀錄以此證明公司是有經過法定執行程序調移的,如該名勞工朋友真的不願意週六(2/4)上班,就建議商量週六(2/4)後再報到,切記呀!

      隨著時代進步,勞權意識抬頭,政府也著手將勞動相關法令趨於完善,而企業主的功課也越來越多,顧問將不定時分享企業經營與勞資和諧的相關議題給各位老闆及人資朋友們。如各位對於本篇文章有任何疑問或延伸的問題,歡迎在下方留言區與我們互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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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 作者王楷文 執行顧問
      • 專長勞動法務、薪資結構設計、組織管理
      • 學歷國立嘉義大學 企業管理碩士
      • 經歷國立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 專案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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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言

      黃哲哲
      2023.11.19
      公司是變形工時,補班日是正常上班日,那彈性放假日還是休息日嗎?員工當日上班應屬正常上班日,沒有加班費的問題吧!
      回覆
      2023.11.23

      您好,如果公司使用勞基法第30條及第30-1條的彈性工時,或者是依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的政府行事曆作業的話,基本上補班日會是正常工作日沒錯,至於彈性放假日,是屬於休息日、空班還是國定假日,則要看貴公司的營運狀況而定,不同產業會有不同狀況。

      但總歸來說,如果員工在補班日上班的話,因為已經屬於正常工作日了,所以不需要支付加班費是沒錯的,以上提供給您參考,謝謝您的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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