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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12年(2023年) 春節假期如何安排工作?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王楷文 執行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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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歲末將近,依照公司經營型態的不同,春節假期總會有人力上的需求,如何才能在公司經營與體恤夥伴間取得平衡?顧問將為各位老闆整理春節假期安排工作該注意的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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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民國112年(2023年)年假有幾天?

    春節假期期間是公家單位與大部分企業好好慰勞辛苦工作的員工重要時期,但對部分行業卻是一整年的特殊旺季,像是:餐飲業、旅遊業、航空業等等,甚至部份公司行號也需要在年假期間安排人員留守以確保公司財產的安全或即時提供服務,更是讓各位老闆與企業主們對於安排工作甚為頭痛,尤其2023年的春節假期如都比照公務人員更是有連續10天之多,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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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112年度的行事曆來看,春節假期期間從1月21日(除夕)至1月24日(初三)。但這時就有人問啦,顧問不是說年假是10天嗎?這樣包括補假算起來也才6天啊?因為臺灣民眾的工作地點不一定是在故鄉,舉凡北漂族、南漂族等等都可能發生在我們生活周遭的同事與員工身上,所以呀,為便利人民的需求,政府也特地將1月20日、1月27日的上班日與1月7日、2月4日的休息日調移,這樣連貫起來後,不就有了10天連假嘛。

    但是,顧問要提醒各位老闆與企業主,雖然政府立意良善行使休假調移,但是這是屬於公務人員的放假模式,一般民營的企業是可以不依照此調整模式放假的。但畢竟我們的政府已經為我們做了最適當的安排範例,大部分企業也習慣跟隨政府的腳步調移休假,不過呢,就算是比照政府休假調移,還是必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取得勞工朋友們的同意唷。

    年假加班費如何計算?

    看到標題與法令,相信各位老闆與企業主就知道顧問接下來要說的就是最重要的一環了,加班費的計算因為一例一休的誕生變得相當多樣化,每次計算前都要看是平常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來變通,除此之外還會分成時薪制、日薪制、月薪制,看到這邊很多老闆跟人資朋友一定覺得一個頭兩個大,真是極其複雜啊,不要擔心,顧問帶著您一步一步拆解。

    勞動基準法第24條:
    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下列標準加給:
    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三、依第32條第四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雇主使勞工於第36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勞工每7日中應有2日之休息,其中1日為例假,1日為休息日。
    如果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及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不在此限。

    勞動基準法第39條:
    第36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37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在了解春節假期期間的加班費怎麼計算之前,首先我們要了解春節期間的「每一天」各是屬於勞動基準法內所稱的什麼日子,我們以政府單位為公務人員調移的春節假期連休日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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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著,我們要先將員工薪資換算成日薪與時薪,這樣才能繼續加班費的計算步驟,我們直接以112年度的月薪基本工資26400元來換算:

    日薪:26400/30=880
    時薪:26400/30/8=110

    換算完後,我們接著看下圖,休息日與國定假日加班費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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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我們已經將計算加班費所需要的零件備齊後,接下來就是將它組裝起來了,顧問就依照前述二張圖所示的年假期間「每日屬性」來計算加班費:

    為方便各位理解,全都以出勤至12小時上限為準,小數點後四捨五入:
    1月20日(五)休息日加班費:110x1.34x2+110x1.67x6+110x2.67x4=2572
    1月21日(六)除夕國定假日加班費:110x8+110x1.34x2+110x1.67x2=1542
    1月22日(日)初一國定假日加班費:110x8+110x1.34x2+110x1.67x2=1542
    1月23日(一)初二國定假日加班費:110x8+110x1.34x2+110x1.67x2=1542
    1月24日(二)初三國定假日加班費:110x8+110x1.34x2+110x1.67x2=1542
    1月25日(三)休息日加班費: 110x1.34x2+110x1.67x6+110x2.67x4=2572
    1月26日(四)例假日:除非有勞基法40條之情事,否則不能加班。
    1月27日(五)休息日加班費: 110x1.34x2+110x1.67x6+110x2.67x4=2572
    1月28日(六)休息日加班費: 110x1.34x2+110x1.67x6+110x2.67x4=2572
    1月29日(日)例假日:除非有勞基法40條之情事,否則不能加班。

    不過顧問在這邊要提醒各位夥伴,上面的計算方式主要是適用於「月薪制」的員工,如果是「時薪制」或「日薪制」,採用有來有錢,沒來沒錢計算方式的,或者是以基本工資時薪制(以2023年為例是176元),那計算方式就有「一點點」不同了,因為「時薪制」或「日薪制」的員工,在國定假日為排班且未出勤的情況下,是可以不給薪資的,所以如果國定假日那天員工有出勤的話,就要依據勞基法第37條的規定,工資加倍發給,也就是不是像月薪制人員一樣「加給一倍」,而是要依據他的出勤時數直接給「兩倍」薪資,也就是時薪乘以2的概念,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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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時薪制的休息日跟例假日是哪一天,如何認定,通常就是看排班,一樣秉持每一天只會有一種「出勤屬性」,至於能不能調移、如何調移,下一段顧問會有更詳細的說明。

    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的調移?

    看到這邊就會出現一個聲音,可是顧問,我們是餐飲業、飯店業或是航空業,沒辦法完全依照這份日曆為員工排休,1月26日(四)例假日補假當天有很重要的客人要服務,但又沒有勞動基準法第40條的狀況,我們該怎麼辦?這個問題相信是許多排班制事業單位都會遇到的問題。最簡單的處理方法我們可以將1/26(四)例假日補假與1/27日(五)休息日補假對調,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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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是較為簡單的狀況,依照上述的調移並經過勞資會議就可以解決,但正常來說排班制事業單位過年期間一定更為忙碌,年假期間的日子一定都訂位滿滿,極度需要人力,這時候我們就要回到「一例一休」的本質,善用「彈性工時」的排假原則來挪動4週、8週的排休。

    但在此,顧問也有以下幾項小提醒:

    勞動部勞動2字第1030051386號函指出,勞基法37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32條所稱第「國定假日」均應休假,惟經勞資會議、個別協商同意後可與其他工作日對調。

    勞動部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提到,如若部分工時勞工要照所述調移國定假日,需先將全職人員調移後,才能調移部分工時人員。

    完善行政作業

    文章的最後,顧問要針對兩件容易被忽略的行政實務提醒各位老闆與人資朋友。

    勞動基準法第36條:
    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應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使得為之。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勞動基準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兩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一、 排班
    適逢春假期間在客戶訂位、員工排班、加班費計算、發薪以上幾項事務的衝擊之下很容易手忙腳亂,尤其是員工排班與發薪日這兩個部分,很常發生的是排班制事業單位的老闆與人資朋友擅自排班,調移國定假日、休息日、例假日之後也並未經工會同意,或是沒工會也未召開勞資會議取得勞工朋友的同意,因此埋下隱患,引發勞資爭議,對於事業單位的營運還有勞資和諧產生不好的影響,所以在此呼籲老闆與人資朋友,針對排班出勤要格外謹慎,一定要召開勞資會議,請各位勞工朋友簽名同意唷。

    二、 發薪日
    基本上各事業單位的發薪日大多數為每月5號,餐飲業與服務業等為每月10號,當然少部分也有月底發薪的。好在112年度春節假期算是避開大部份企業的發薪日,較不會產生相關問題,但還是有部份事業單位適逢月底20號發薪或是發放業績獎金的狀況,顧問在此建議,如果各位老闆與人資朋友決定提前發放讓勞工朋友好過年真的是非常好,但是因為遇到春節假期出勤,導致薪資不好計算,而希望在春節假期過後再發放的話,就要提前召開勞資會議,與勞工朋友協議延後發放的日期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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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 作者王楷文 執行顧問
    • 專長勞動法務、薪資結構設計、組織管理
    • 學歷國立嘉義大學 企業管理碩士
    • 經歷國立成功大學人文社會科學中心 專案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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