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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任意移動員工的物品,即使是在公用空間,是否會有問題呢?

作者鄭又慈
1,848
新聞來源:中央社(2019/09/09)
雇主藉檢查名義,翻閱會議室櫃子、冰箱,並將護理人員水壺等物品亂丟在地上,這樣做勞工可以防範什麼?而雇主又該注意些什麼呢?這邊讓小編告訴大家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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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最近小編看到一則新聞,是宜蘭縣某醫院的執行長以檢視公共環境為由,到醫院各間會議室將櫃子、冰箱等翻箱倒櫃,連醫護人員的水壺也扔到地上,雖說會議室屬於公用空間,櫃子也並非擺放個人物品之處,但這樣做是否真的沒有問題呢?其實這樣的狀況在職場中屢見不顯,尤其許多公司更會要求IT人員從後台監控每一個員工的電腦使用狀況,甚至是通訊軟體(如LINE、微信等)的對話紀錄,針對這些狀況雇主跟勞工應注意那些事情,才能有效確保自己的權益呢?

    營運機密vs.個人隱私

    如果公司基於營業機密,已經事先跟員工簽署保密協議,公司是可以從後端管理員工的電腦使用狀況或是個人置物櫃、文件檔案櫃等使用狀況,但該新聞中的會議室,屬於每個人都可以進出的公用空間,理當不存在機密事由,如果公司假藉任何理由,擅自移動員工個人物品,甚至毀損讓員工心裡覺得受到重大侮辱的話,勞工是可以行使勞基法第14條的。

    「勞工資遣雇主」- 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公用空間vs.私人空間

    本篇新聞所提到的會議室屬於公用空間,企業內部如果沒有制定公用空間使用辦法的話,表示員工可以隨意使用該空間,但如果員工因為任意使用該空間導致公用物品毀損,甚至如新聞中造成衛生不好使疾病蔓延的話,相對的雇主也可以對員工行使相關的權利,也就是勞基法第12條的解僱條款。

    「雇主解雇勞工」- 勞基法第12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溫馨提醒

    勞資雙方是相對的,對於彼此權益都要尊重~
    不管是針對公司檢查項目或是私下雙方間的互動都要避免可能會造成的損益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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