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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失業給付?為什麼員工申請補助,老闆會有風險?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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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員工因為非自願離職與公司終止契約後,可以拿著公司開立的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到各地區的就業服務站申請就業媒合及失業給付,但是要請就一定請得到嗎?而為什麼勞工跟政府申請補助,雇主也會有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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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失業給付?為什麼老闆會有風險?

 

文章目錄

    申請失業給付的前提條件

    首先,勞工要申請「失業給付」,一定要確認自己是不是有投保「就業保險」,有投保的情況下,才能申請「失業給付」,根據就業保險法第2條第1項規定,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如果同時受僱於兩個雇主,得擇一參加就業保險。

    具備以下身分者,則不適用就業保險法的規定: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從以上規定可以知道,就業保險是有投保在公司或機構的勞工才會有,如果是投保在工會、農會或漁會的勞工是不會有的,因此這些勞工如果遇到非自願離職的事由,也無法透過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跟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

    申請失業給付的事由

    接著,勞工一定要在滿足「非自願離職」的事由之下,才可以申請「失業給付」「非自願離職」的事由如下:

    勞基法第11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基法第13條:
    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勞基法第14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 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勞基法第20條: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16 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 17 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如果勞工是簽署定期契約,只要因為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者,就可以視為非自願離職。只要勞工滿足上述條件,就可以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然後拿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就業媒合及申請失業給付的相關作業流程。

    員工不能申請失業給付對老闆的風險

    這邊的前提假設是當勞工滿足前段條件的情況下,但可能因為幾個原因無法申請「失業給付」,或者是無法申請到「足額的失業給付」,就有可能造成雇主經營上的風險,常見的狀況有以下兩者:

    一、雇主高薪低報

    假設員工的每月工資(不含福利獎金)為40000元,雇主應投保40100元,這時候如果員工申請失業給付,則每個月至少可以領到投保薪資的六成為24060元,假設雇主高薪低報,只幫員工投保24000元,這時候失業給付就會僅剩下14400元,這中間差額的9660元,就屬於員工的損害,要由雇主來賠償。

    二、勞工投保在工會、農會、漁會,甚至未投保

    這個狀況則是風險更大的,因為員工完全無法申請失業給付,同樣以上述的條件來做假設,這時候勞工的損害就擴大成24060元,全部都要由雇主來負責,這也是為什麼顧問一直在倡導,不要聘僱不能投保或投保在工會、農會或漁會的勞工,因為可能因為貪圖一時的方便,則造成自己日後的風險。

    而除了上述的風險之外,另一個風險雖然比較少見,但還是有發生過,就是雇主「低薪高報」的部分,這通常發生在勞工希望未來能夠跟政府申請的相關給付額度更高,所以要求雇主提高他個人的薪資級距,至於因為提高薪資級距所產生的相關負擔,則由勞工本人支付,很多老闆常常會想說反正公司沒有額外的負擔,因此明明該名勞工的薪資所得沒有這麼高,卻投保了更高的薪資級距。

    如果這種狀況被勞保局發現的話,除了勞工本人會被依據就業保險法第36條的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或為虛偽之證明、報告、 陳述者,除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二倍罰鍰外,老闆也有可能被視為共同正犯,牽涉刑法詐欺得利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事情就真的嚴重了。

    雖然只是一個簡單的「失業給付」,很多老闆以為這是政府(勞保局)的事情,不論是隨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給員工,或是員工去申請失業給付後發現不能申請申請或申請額度不足,往往都會面臨員工跑回來跟公司要的情況,並更進一步的造成勞資爭議及經營風險,這時候老闆可不能說「是員工自己當初不投保的」來搪塞,因為投保是勞工不能拋棄的權利,各位老闆及人資夥伴還是要依法而行才是正途。

    以上是我們今天的分享,不知道大家有沒有對「失業給付」及可能造成的風險有更加了解了呢?如果還有疑問的話,歡迎在下方留言與我們互動;如果想要知道正確的薪資結構或有效管理人事成本的話,也可以聯絡我們,我們會盡快跟您約定時間諮詢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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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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