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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休假怎麼休?週年制跟曆年制又是什麼?一次告訴你!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王莉琦 助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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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入職場後,常常讓上班族們感嘆,假期時光怎麼過這麼快?感覺永遠休假休不夠,多麼希望多幾天假期可以好好放鬆!但此時,老闆也想知道,員工的假怎麼這麼多?因此,你知道如何享有特休權益嗎?而老闆面對員工或下屬提出特休請求時,你了解如何計算與解釋這項權益了嗎?今天就讓小編來好好談談,針對「特別想休假」的員工該如何賞他們一個痛快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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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特別休假是什麼?

    勞基法第38條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給予特別休假。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也就是說當員工在公司工作滿一定的年資後,公司就要無條件給予這項休假權益,而且特休是可以由員工自由選擇要在哪個工作天休假,免除出勤義務外,且無需說明休假理由或檢附證明的,公司更不能因此扣發薪水,也就是說特休屬於「有薪休假」,有別於平常的休假假別;但當然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員工個人因素,排定特休時還是可以共同協商調整請休日期的唷!除此之外,年資越久可以享有的特休天數也越多,下圖就是工作年資與可以享有的特休天數對照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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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休假

    上述為特休天數的計算方式,小編特別幫大家標註記出來滿第十年年資的時候,特休天數應該是16天,因為很多人都誤以為第10年也是15天,這是錯誤的;另外要特別注意的是,許多人都會誤以為「年資滿一年享有7天特休,7天中包含滿六個月的3天特休,所以要從中扣除」,但依法規定「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就應給假,因此正確的應是「工作年資滿半年後享有3天特休,年資滿一年時「另」給7天的特休喔!」,而這7天的特休是讓員工從滿第一年開始,休到屆滿第二年前為止的。

    舉例來說,假設員工是109/07/01到職:
    則110/01/01滿半年,有3天的特別休假(可從110/01/01休到110/06/30);
    到110/07/01滿一年,有7天的特別休假(可從110/07/01休到111/06/30)。

    該年度的特別休假有幾天,應該怎麼計算呢?

    聽到原來有那麼多天的特別休假可以享有後,這時許多人就想問:「那到底從哪個時間點計算起,我才可以真正享有特休呢?」;這時就要依照該公司的制度決定囉!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勞工得於勞雇雙方協商之下列期間內,行使特別休假權利:
    一、以勞工受僱當日起算,每一週年之期間。但其工作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為取得特別休假權利後六個月之期間。(簡稱週年制)
    二、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之期間。(簡稱曆年制)
    三、教育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之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之期間。

    目前社會上所使用最普遍的制度還是以週年制及曆年制為主,那這兩種制度差別又在哪裡呢?

    • 週年制:以員工「到職日」為準,當年資滿半年時立即享有3天特休,年資滿一年時享有另外7天特休,而接下來每滿一年公司就要依法令的標準給假,不過優於標準者可從其規定。小編在上面舉的例子,其實就是週年制的特休計算方式。
    • 曆年制:以「到職日」為基準,再根據「每年的1月1日到到職日」的年資,以及「到職日到12月31日」的年資,分別依比例計算這兩段的特休天數為何,再加總起來,就是該名員工當年度的特休天數了。

    舉例來說,假設員工是109/07/01到職:
    則110/01/01滿半年,有3天的特別休假(可從110/01/01休到110/06/30);
    到110/07/01滿一年,原本有7天的特別休假可以休,但我們用比例計算到110/12/31,也就是7*(6/12)=3.5;
    如此一來該名員工110年度的特別休假總天數為
    3天(110/01/01-110/06/30)+3.5天(110/07/01-110/12/31)=6.5天

    說到這邊可能已經有像小編一樣數學不好的讀者正在苦惱,到底曆年制比例怎麼計算呢?兩者制度差別到底在哪裡呢?就讓我們以圖示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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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別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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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該如何請特別休假呢?

    不論是在早期勞委會發布的解釋令,還是法院的判決都清楚的說明,特別休假的立法目的在於希望勞工能充分休養生息,恢復勞動力,但如果如雇主有營運、人力調度之急迫需求,且另行安排特別休假期日對勞工並無顯著不利益之情況下,雇主方得拒絕同意勞工之原先之指定,而請勞工另行指定。

    這邊務必要注意,雇主千萬不能直接幫員工指定要休哪一天,甚至直接幫員工把假單填好,因為特休依照法定精神,是以勞工排定為原則的;但是如同文章一開始所提及的,特休假雖然是可由員工自由安排要在哪個工作天休假而排定的,但若公司有相關規定,還是要依各公司的請假規範與主管協調,並且完成職務代理與交接程序,才算符合請假手續唷!

    那如果我明年想出國,可以把今年的特休天數留到次一年度使用嗎?

    許多人再來會面臨的疑問就是「當年度終結或是勞動契約終止時,未請休的特休天數該如何處理呢?」

    勞基法第38條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所以依規定,除非勞雇雙方有協商將當年度未請休完畢的特休天數遞延至下一年度使用,否則當年度未請休完畢的特休天數都需以「一日日薪乘以未休天數」折算成工資給付給員工,或若要請休特休時,優先以遞延的特休假期作為使用,若這些遞延的特休天數到下一年度終結時還是未請休完畢,根據法令規定一年為最高遞延期限,所以就需按上述的方式折算工資給付給員工,不能再遞延至下個年度囉!

    而且公司需將員工每年特別休假期日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勞工工資清冊中,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尤其應於勞工符合特別休假條件之日起三十天內告知其權益,且資料最少要保存5年。可見特休假不僅僅是員工們的權益,更是公司的義務唷!所以雇主們應依規定確實記載及告知員工,當有爭議發生,員工主張此權利時,雇主若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才有依據,並能負起舉證責任喔!

    以上就是今天的文章,不知道大家看完後,對特別休假有沒有更加了解了呢?現在知道該怎麼享有特休假的你,在行使權益的同時,也要遵守相關法令及公司的規定,這樣才是勞資雙方能夠永久和諧的生存之道,祝大家都能請休成功,老闆也能安心讓員工放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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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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