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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病了怎麼辦,我可以請病假嗎?人資又要怎麼計算薪水才對!?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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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所謂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意外總是會比明天早來,而當意外發生導致無法正常上班的時候,為了避免勞工因此在收入上有所減損,所以政府訂定「勞工請假規則」來因應,在勞工請特定假別的時候,是可以有全薪或者半薪領取的,本篇文章將告訴大家,「請病假」要注意哪些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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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病假要怎麼請?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條文裡面有幾個關鍵點需要注意,首先請假的原因,條文很清楚寫明是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因此不管勞工是頭痛、手痛、腳痛、牙齒痛、心理不舒服等等都可以請病假;第二點是何謂「一年內」?這個部分法無明定,不論是訂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或者是從第一天病假開始計算一年(跨年度)都可以。

    第三點是「三十日」有沒有包括「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基本上是不包含的,因為前述這些日子勞工本來就休假,沒有請假的必要,所以如果勞工請病假三十日,加上勞工自己本來的休假或排休的話,往往是會超過一個月的,這部份各位老闆在計算請假天數的時候務必要注意;第四點是很多公司也常常忽略的「癌症」及「安胎休養假」,這部分雖然沒有住院,但因為併入住院病假天數計算,所以天數也是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最常見的就是當員工說要請「安胎休養假」的時候,雇主說「我們沒有這種假」,那可是違法的喔。

    那如果勞工請的病假不夠用怎麼辦?

    如果三十日病假都用完還是不夠,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可以先用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而如果員工的病假超過三十日或一年還是無法痊癒,這時候可以如果之後仍未痊癒的話,可以跟公司申請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病假的薪資到底要怎麼計算?三十日內跟超過三十日有不一樣嗎?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所謂的折半發給,是指工資全額折半,舉例來說,勞工的工資結構如下所示:

    本薪 - 24000元
    伙食津貼 - 2400元
    主管加給 - 3600元
    總額 - 30000元
    日薪 - 30000/30=1000元
    半日薪 - 1000/2=500元

    所以勞工請病假一日,雇主仍必須要給予500元工資,至於30日病假期間遇到的「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因為不算在病假半薪內,所以是要給全薪1000元的,這部分還請各位雇主一定要注意。

    依據行政院勞委會勞動2字第0990131309號函規定,普通傷病假延長假期在一個月以上者,指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請普通傷病假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係以工作天計算,如於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天數已達三十日者,之後仍須請假一次連續超過三十日以上期間,如遇例、休假日始計入請假期間內。 因此勞工如果已經請滿三十日,而且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這時候「例假日」、「休息日」及「國定假日」會開始計算在內;且由於半薪的病假已經用完,之後的病假都是無薪,所以如果勞工又要再請超過三十日的病假,那不管是工作日、例假日、休息日還是國定假日,都會是無薪的,這部分也需要特別注意。

    請病假要有證明文件嗎?證明文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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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規定,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很多公司都會要求員工提供地區醫院或者是「大醫院」的醫療收據或診斷證明來當作請假證明,但其實在「內政部(74)台內勞字第344223號函」曾明確指出,勞工在辦理普通傷病假請手續時,提出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明書,應可作為請假之依據,簡單來說,只要是合法的醫療院所,即使只是路邊小診所開立的證明文件,都是可以拿來請病假的。 至於公司要規定藥袋、醫療收據或是醫師證明作為佐證,目前法無明定,這部分只要公司有清楚律定出來就可以,不過這邊要特別注意的是,如果公司在員工沒有提出證明文件,就核准請假通過的話,事後是不能要求員工改以其他假處理的,所以老闆應該認真要求各級主管做好請假的審核,以免在請假准與不准之間,產生勞資爭議。

    行政院勞委會(80)台勞動二字第30260號函
    勞工於請病假時,如未檢附醫療證明,雇主仍予准假並發給工資,則事後不得改以其他假處理。

    所以,公司在本身的工作規則或請假辦法,就應該律定至少包括以下的事項:

    • 年度規則
    • 證明文件種類
    • 請假最小單位(時數、半日、一日等)
    • 核准天數及權限規定
    • 給薪規定

    請假是每個人在工作中一定會遇到的事情,雇主千萬不要存有僥倖的心態,以為勞工都不知道假應該要怎麼請,由於請假又會連動到薪資計算,如果一開始的遊戲規則就沒有講清楚,結果員工用之前的公司甚至其他公司的規定來認定「可以或不可以」、「有薪水或沒薪水」,結果等到勞資爭議發生的時候,雇主要用更大的企業成本去彌補這一塊,就得不償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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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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