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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不要再「聽說未滿五人不用投保」了!正確認識社會保險很重要!!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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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從什麼時候開始,社會上就流傳著「未滿五人的微型企業不需要投保」這句話,而許多老闆也真的就不幫員工投保了,但是大人阿,事情不是你想得這麼簡單,所謂的不要投保,其實是隱藏很多地雷的!本篇文章就來告訴大家,究竟未滿五人的公司應該要怎麼投保才正確呢!

 

文章目錄

    勞動部指定適用勞基法現況

    首先,要不要投保,要先看的不是員工人數,而是你的行業類別,在先前的文章中從「李姓球員因為車禍導致留職停薪」來看勞基法行業分類」曾經提過,哪些行業適用勞基法,哪些又不適用,如果行業本身就不適用勞基法及勞工保險條例,那連投保都不需要,不需要考慮員工人數問題。

    而我們要知道的是,目前政府的社會保險中,雖然簡單的講是「勞健保」,但其實在勞保之中,還包括「普通事故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退休金」四大塊,很多雇主以為五人以下不用保勞健保,就代表全部不需要,但並不是這樣子的喔,真相是,除了「普通事故保險」外,「就業保險」、「勞工退休金」及「職業災害保險」,是不管有幾個員工都一定要加保的,以下將分別說明。

    勞工保險投保規定(未滿五人可不用投保)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這邊主要會踩到的地雷是,很多雇主一看到勞工保險的年齡限制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的勞工」,所以在聘僱年滿65歲以上,或者是已經在領取老人年金的勞工,就以為不需要投保,其實是錯誤的,依據同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年逾65歲繼續工作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因此還是要幫這些勞工投保,只是勞保局如果發現這名勞工已經請領了老年給付,會幫他只投保職業災害保險,員工個人不會有任何勞保保費負擔。

    除此之外,員工人數未滿五人的公司,雖然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同樣可以依照同法第8條參加勞工保險,法律並不禁止,而且勞工保險牽涉到的保險給付內容,包括生育給付、傷病給付、失能給付、老年給付、死亡給付、職災醫療給付、失蹤津貼及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如果公司沒有幫員工投保勞保,有可能導致相關的給付無法請領,這時候員工就有可能來跟公司要,而產生相關的勞資爭議。

    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規定(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6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應參加本保險為保險對象:
    一、最近二年內曾有參加本保險紀錄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參加本保險前六個月繼續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二、參加本保險時已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下列人員:
    (一)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專任有給人員或公職人員。
    (二)公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
    (三)前二目被保險人以外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
    (四)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
    (五)因公派駐國外之政府機關人員與其配偶及子女。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中所說的「民營事業、機構之受僱者」,以及第三目中所說的「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都沒有說員工人數幾人以下不需要投保,也就是說即使是只有一個員工,也是需要幫他加保全民健康保險的,很多雇主第一個忽略的就是以為勞健保都可以一起不投保,這是錯誤的見解喔。

    此外,健保法施行細則第20條規定,保險對象原有之投保資格尚未喪失,其從事短期性工作未逾三個月者,得以原投保資格繼續投保,舉例來說:假設今天一個學生在一家飲料店打工,沒有超過三個月的話,這個學生還是可以繼續用眷屬附掛在自己的直系親屬身上。但同時健保局也曾經發布行政院衛生署84年7月4日衛署健保字第84031133號函來說明,如果工讀超過三個月,或者這份工讀需要每日出勤,或者是一週工作時間超過12小時以上的話,就需要由投保單位來為這個學生加保健保。

    勞工退休金條例投保規定(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所謂的勞工退休金分為舊制跟新制,舊制勞工退休金指民國97年6月30日以前到職者,屬於舊制年資,這部分的舊制退休金是由雇主來發給;在民國97年7月1日以後,勞工可以選擇維持舊制或者是保留舊制,新的年資轉換成新制,新制退休金則指雇主每個月會提撥6%至12%的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勞工年滿60歲之後,就可以直接向勞保局請領,除此之外,勞工也可以自行提撥1%至6%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個人自提的部分,還可以作為免稅的所得,未來如果開始請領後,每年請領一定金額以下,也是屬於免納所得稅的。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條
    本條例之適用對象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下列人員,但依私立學校法之規定提撥退休準備金者,不適用之:
    一、本國籍勞工。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而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
    三、前款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四、前二款以外之外國人,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許可永久居留,且在臺灣地區工作者。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第一項第一款所說的「本國籍勞工」,同樣也沒有任何的人數限制,所以也表示,不論雇主聘僱幾個員工,都是要投保勞工退休金,也就是都要幫員工提撥至少6%的退休金到「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如果沒有或者是高薪低報的話,勞工都是可以向雇主主張補足退休金的,這點雇主不能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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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會保險如何投保才正確

    就業保險投保規定(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就業保險法第5條
    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列受僱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前項所列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本保險:
    一、依法應參加公教人員保險或軍人保險。
    二、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
    三、受僱於依法免辦登記且無核定課稅或依法免辦登記且無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這邊需要注意的有幾點,第一點是就業保險的年齡限制是「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下」,而且並沒有像勞保條例中有說年滿65歲以上繼續工作者,可以繼續加保,因此就業保險在員工65歲以上時,就會終止投保;第二點就是就業保險並沒有像勞工保險那樣可以由職業工會加保,只能由企業加保,因此如果是投保在職業工會的勞工,就沒有就業保險相關的給付可以請領了,那就業保險會影響到哪些權利呢?

    就業保險法第10條,本保險之給付,分下列五種:
    一、失業給付。
    二、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三、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四、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五、失業之被保險人及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

    最常見的是第一項「失業給付」跟第四項「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這兩項給付都是看最近六個月的平均投保薪資,最高可以請領六個月,所以最常見到的地雷就是,未滿五人的公司,雇主讓勞工去投保在職業工會,又沒有幫勞工投保就業保險,等到勞工非自願離職或者是生小孩想要請育嬰留職停薪的時候,發現沒有辦法請領,這時候就會反過來像雇主請求了,如果以平均月投保薪資3萬元來計算,六個月就是18萬元,4個員工就是72萬元,各位老闆千萬不要得不償失喔。

    職業災害保險投保規定(不論幾個員工都要投保)

    在職業災害保險的部分,原本職業災害保險是與勞工保險合併在一起,但是如此一來,會導致沒有投保勞工保險的員工(如四人以下公司),在發生職業災害的時候,沒有辦法得到任何的給付來應付受災後的生活與醫療所需,所以在民國111年5月1日開始,政府實施「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正式將職業災害保險與勞工保險脫鉤,變成不論有多少員工,都需要幫每一個員工投保職業災害保險。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6條
    一、年滿十五歲以上之下列勞工,應以其雇主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
    二、下列人員準用第一項規定參加本保險:
    1.勞動基準法規定之技術生、事業單位之養成工、見習生及其他與技術生性質相類之人。
    2.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之建教生。
    3.其他有提供勞務事實並受有報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從上面可知,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幾乎適用於目前所有的勞雇關係,不論是本國籍還是外籍都一樣,也不論是正值還是兼職也都一樣,加上職業災害保險的投保級距也跟其他三項分離出來,各位老闆及人資夥伴在幫員工加保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到這個部分,以免有高薪低報的情事產生。

    最後一個大地雷是很多雇主會以為自己請的都是兼職人員,不算正式員工,就「未滿五人」不用投保,這種情況最常出現在許多的服務性產業,事實上,不管這個員工是正職還是兼職,全時員工還是部分工時員工,都是計算在被保險人數裡面的,都需要依法辦理社會保險。

    因此結論是,假使貴公司真的未滿五人,依法不需要成立勞保投保單位,但包括健保投保單位、勞工退休金投保單位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一個都跑不掉,既然如此,不如一開始就乖乖成立所有的社會保險單位,做好薪資結構制度才是進行相關成本控管的根本之道,畢竟幫員工投保是法定義務,並非公司給予的福利措施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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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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