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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夥伴照過來!員工懷孕時你該怎麼做!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王莉琦 助理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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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是一天的公主,十個月的皇后,一輩子的操勞」,有人用這樣一段話來形容女人從懷孕到生產,乃至於育兒後的寫照,但真的是如此嗎?當企業內部有員工懷孕後,往往就會牽動一連串的效應,不論是職務調整、績效管理以及最後的請休假,都考驗著每一位老闆跟人資的智慧,今天就要帶你了解關於懷孕時的職場相關權利及義務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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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根據憲法第153條第2項明文規定:「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所以從日常工作中,包括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4條就提供生理假請假規範,以及勞基法第49條也同樣提供女性夜間工作規範,以保障女性員工權益,那麼,人資夥伴們還應該注意到哪些事情呢?

    工作時間及工作環境的調整

    勞基法第49條中原本規定,雇主不得使女性員工在晚上10點後至翌日凌晨6點工作,但如果企業經過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是可以排除此條限制的,但該條文同時也有但書,就是如果該女性員工是正在懷孕中,即使她個人同意在上述夜間時段出勤,都是不可以的,這點人資夥伴在排班時請務必注意;與此同時,勞基法第51條也規定,在懷孕期間,如有較輕易工作,女性員工得以申請改調,雇主不但不能拒絕,更不能因此減少工資!

    至於工作環境則是按照「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0條」規範,雇主不得使懷孕中的女性員工從事下列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即使是在生產後一年內,雇主也不得使生產後的女性員工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不過這邊需要注意,跟勞基法第49條不同的是,雇主如果依職安法第31條採取母性健康保護措施,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就不在這個限制之內。

    相對來說,如果雇主對於懷孕的女性員工所從事的工作有所疑義,認為可能會影響到胎兒的成長的話(如不能久站或太過勞累),是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0-1條第5款規定,在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的情況下,也可以主動的調動勞工的工作,如從現場調到辦公室,這時候員工可不能因為可能沒有生產獎金或辛勞獎金而拒絕調動喔。

    懷孕期間的請休假及薪資計算規定

    性別平等法第15條第3項:安胎休養假
    受僱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照護或休養期間之請假及薪資計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規定辦理。

    性別平等法第15條第4項:產檢假
    女性員工懷孕期間,雇主應給予產檢假七日,且薪資照給;而解釋令明定產檢假可依實際需求選擇以「半日」或「小時」為請假單位,但決定後不得變更。

    性別平等法第15條第5項:陪產檢及陪產假
    員工陪伴其配偶妊娠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七日。

    這邊人資夥伴需要注意的是,這裡所有的假別,除了超過30日以上的安胎休養假以外,都是「不包含」員工本來的休息日、例假日跟國定假日的,在給予請假起訖期間及薪資計算的時候,一定要特別注意。

    生產後的請休假及薪資計算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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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別平等法第15條第1項:產假
    女性受僱者於分娩前後,給予產假八星期;
    妊娠三個月以上流產者,給予產假四星期;
    妊娠二個月以上未滿三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一星期;
    妊娠未滿二個月流產者,給予產假五日。

    員工在請休產假期間,如果她的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者,薪資全額給付,如果未滿6個月者則需給付半薪,且期間不應視為缺勤,若公司有全勤獎金制度應照常發給。但要注意如果要預先請休產假時,應至少保留四星期的時間於產後,以免妨礙產後恢復,因此產假最早於產前四週起申請較為適當,且一定要請滿八週,不可縮短產假天數提早復工,否則也是違法的喔。

    另外,女性員工於懷孕三個月以上,如果依照優生保健法第五條規定指定之醫生證明屬實,實施人工流產的話,公司就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停止工作給予產假四星期;至於如果是因為減胎手術導致部份流產,應持具施術醫師開具證明加以認定,再來決定是否視同人工流產而核給流產假。

    至於雇主在計算所謂「薪資全額給付」的時候,如果勞雇雙方於契約中約定一部分工資為視勞工績效表現、銷售量或生產量等因素浮動計算,則產假工資應以女性員工生產前一天工作日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計給,且金額不得低於平均工資之解釋令,使產假工資更有保障。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8條:哺(集)乳時間
    子女未滿二歲須受僱者親自哺(集)乳者,除規定之休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集)乳時間六十分鐘。
    受僱者於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延長工作時間達一小時以上者,雇主應給予哺(集)乳時間三十分鐘。
    前二項哺(集)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同條第23條也規定,目前員工100人以上之公司應設置哺(集)乳室、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並且根據「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不限事業單位規模大小,皆可申請經費補助,以鼓勵雇主營造友善職場環境,促進工作與生活平衡。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9條:縮減工時
    受僱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為下列2款事項之一:
    一、每天減少工作時間1小時;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
    二、調整工作時間。

    舉例來說,假設員工原本一天工作8小時,薪資是30,000元的話,那她因為有撫育未滿三歲小孩的需求,可以跟公司要求每天減少一個小時的工作時間,薪資就從30,000元變成26,250元(30000*7/8)。

    懷孕期間員工的績效管理

    很多人都會誤會,以為不能資遣懷孕期間的女性員工,但其實在勞基法第13條規定,雇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否則是不能在員工「產假」及「公傷假」期間,逕行終止雙方的勞動契約,因此女性員工如果只是懷孕,並不是完全不能資遣的。

    但人資夥伴如果想要引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時,也要非常小心,假使公司內部的考核管理辦法不夠明確,無法確實指出員工哪裡不勝任時,例如哪裡表現不好、確實犯了什麼過錯等等,僅僅是因為員工請了安胎假、產假這類不能扣考績的假別,就認定表現不佳的話,就有可能會被扣上「懷孕歧視」的大帽子,導致公司遭到罰款,各位人資及企業夥伴務必要多加注意。

    人們總說懷孕的女人最美麗,不光是因為孕育一個新生命的喜悅樣貌,其中也包括孕期中所要承受的辛苦,在少子化的現代社會中,也希望所有的雇主對於懷孕中的女性員工都能特別保護及照料,以上就是從懷孕開始在職場可以享有的權益,趕快了解一下,好讓自己或者伴侶開心當個好孕媽咪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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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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