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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勞工要請公假,雇主要如何認定及給予呢?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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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當勞工來跟雇主要求請「公假」的時候,很多雇主都不知道到底該不該給,或者是說不知道這個東西到底算不算公假?法令上真的有這樣規定嗎?本篇文章將從各個法令面詳細告訴各位老闆,當遇到這些狀況的時候,勞工要求請公假是不能不給的喔,相對來說,只要不是以下的狀況,當然雇主就沒有給予勞工公假的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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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於勞工來說,所有跟公假有關的規定,都可以回溯到「勞工請假規則」第8條所說的,「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其假期視實際需要定之。」而很多勞工跟雇主搞不清楚的就是,所謂的「依法令規定」,到底是依照那些法令的那些規定呢?不給怕違法,給了又怕勞工每次都拿這個理由來要求公假,公司還得繼續支付薪水,那工作怎麼辦呢?不用擔心,以下我們就針對每一個跟法令相關的公假來做說明,未來各位老闆就不用擔心員工是不是隨便捏造請假的理由來要求請公假了。

    兵役法施行法第43條:受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之學生及職工,應給予公假。

    這是最常見的公假理由之一,也就是當員工收到國防部的召集規定的時候,不論天數多寡,都要給予公假,這邊需要注意的是公假的給予僅以「工作日」為主,如果召集期間遇到休息日、例假日或國定假日,是沒有公假的請求權的。

    民防法第8條:參加民防團隊編組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辦理機關 (構) 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發給津貼,其津貼發給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 (構) 、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所稱的民防團隊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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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防團體每一年大約會有1-2次的演習跟訓練,如果員工出示相關的證明文件的話,雇主應該要給予公假。

    消防法第29條:依本法參加義勇消防編組之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實際需要供給膳宿、交通工具或改發代金。參加服勤期間,得比照國民兵應召集服勤另發給津貼。前項人員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期間,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給予公假。

    與民防法相同,在消防法裡面同樣有規定,參加義消的人員在接受訓練、演習、服勤時,公司需要給予公假。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雇主於僱用勞工時,應施行體格檢查;對在職勞工應施行下列健康檢查,勞工對於健康之檢查,有接受之義務。故對於上開規定之檢查,原則上雇主應予公假讓勞工前往受檢。

    在職安法的部分,跟勞工健康檢查有關的還包括「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明定雇主應定期針對勞工進行一般或特殊(健康)體格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如果是長期夜間工作者,更應該每年接受健康檢查,而且勞工有接受健康檢查的義務,如果沒有的話,勞工本人將被處3,000元以下罰鍰,不能不注意喔。

    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傳染病發生時,有進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之必要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並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相關人員得逕行進入從事防疫工作;必要時,並得要求村(里)長或鄰長在場。前項經通知且親自到場之人員,其所屬機關(構)、學校、團體、公司、廠場,應依主管機關之指示給予公假。

    在傳染病防治當中,最常見的就是各種防疫的噴藥(如登革熱),或者因為防疫需求而必須進行的作為,因為這個做為需要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在場,所以依法可請公假,但需要注意,通常要執行防疫相關需求的話,相關單位都會開立文件以茲證明,各位雇主也記得要跟員工索取。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7條:被害人因第十二條之情事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民事訴訟法第302條/刑事訴訟法176-1條:除法律別有規定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訴訟,有為證人之義務。

    在訴訟期間,如果是跟勞基法、性別平等法相關的當事人,都可以請公假,而如果是跟民事訴訟法相關的,除非是證人身分,否則是不能請公假的,這點請各位雇主務必注意。

    工會法第36條:工會之理事、監事於工作時間內有辦理會務之必要者,工會得與雇主約定,由雇主給予一定時數之公假。

    這邊的工會,指得都是企業工會,而並非是外界的工會組織,依照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是可以與雇主約定,給予一定時數的公假來處理工會事務,而這在過去也是非常容易產生勞資爭議的一點,因為雙方都沒有約定,導致在薪資計算上出現誤差,甚至影響到社會保險的投保級距、相關給付的請領等等,因此千萬不要因小失大。

    (74)台內勞字第 311984 號函:技術士技能檢定係依行政院核定「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規定辦理。其目的在求提高技術水準,建立職業證照制度,並可使勞工產生自求進步的意願,勞資雙方均可獲益,為鼓勵勞工參加檢定,其檢定考試之職類與其職務有直接關係者,給予公假。

    政府為了鼓勵員工自我進修及強化本質學能,所以規定如果是參加跟跟工作有關的技能檢定級證照考試,可以給予公假,但務必要注意,這個部分一定是要跟職務相關,所以公司內部個職位的職能設定就非常重要了,以免搞不清楚那些工作任務是可以給公假,那些工作任務是不能給公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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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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