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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VS僱傭!公司裡的經理都屬於委任關係嗎!?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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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前我們曾經談到過「僱傭VS承攬」之間的關係,但其實在一般民間的契約關係中,還存在著另一種「委任關係」,在許多企業中,其實也存在著不少「委任人員」,最常見的就是所謂的「主管人員」或是「部門經理」,但是他們跟企業之間真的都是委任關係嗎?還是企業明知或誤把僱傭關係當成委任關係呢?本篇文章就要帶大家來看一下,「委任VS僱傭」究竟是怎麼樣的一種關係,企業又可能存在什麼樣的風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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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僱傭、承攬及委任」分別是依據哪一條法律而成立的?

    民法第482條: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490條: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約定由承攬人供給材料者,其材料之價額,推定為報酬之一部。

    民法第528條: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允為處理之契約。

    依公司法設置的經理人,就一定是委任關係嗎?

    先前在實務上有一個特別著名的案例,就是某集團開除旗下子公司「總經理」,而被告上法院請求資遣費的事件,在這個案例中,某集團依據公司法第29條規定主張該總經理為依公司法設置之委任經理人,得依同條規定予以解任,且勞動部前身勞委會在民國83年發布的函釋亦指出,事業單位之經理人依公司法所委任者,與事業單位之間為委任關係,其受任經營事業,擁有較大自主權,與一般受僱用勞工不同,故依公司法所委任負責經營事業之經理人等,非屬勞動基準法上之勞工,因此主張該名總經理不得依據勞基法請求資遣費及相關權利。

    但在各次訴訟中,不論是一審法院、二審法院還是最高法院,都認定該名總經理跟某集團之間的關係為僱傭關係,並非委任關係,這中間的貓膩就非常重要了,到底為什麼各級法院都會推翻某集團的訴求呢?

    首先我們知道,在勞基法中所規定之勞動契約,是指當事人之一方,在從屬於他方之關係下,提供職業上之勞動力,而由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就其內涵言,勞工與雇主間之從屬性,通常具有以下幾個要件:
    1.人格上從屬性:即受僱人在雇主企業組織內,服從雇主權威,並有接受懲戒或制裁之義務。
    2.親自履行,不得使用代理人。
    3.經濟上從屬性:即受僱人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他人,為該他人之目的而勞動。
    4.組織上從屬性:即納入雇方生產組織體系,並與同僚間居於分工合作狀態等項特徵。
    《102年度重勞訴字第22號》

    在某集團一案中,法官正是認為該名總經理不但需要依公司規定請假之義務(應經公司批准才生效),而與公司間具備人格上從屬性;並該員須親自履行勞務,不得使用代理人;又因為該集團公司為資本總額上千億元之上市公司,組織上分有10餘個事業群,而該名人員雖為其中一個事業群之總經理,但顯然已納入集團內之企業組織,與其他事業群主管及員工居於分工合作狀態,是為集團營業之目的進行勞務提供。(即該名總經理並不是為自己之營業勞動,而是從屬於公司,為公司之營業目的而勞動)等情事存在,因此該名總經理與公司之間也具備經濟上從屬性。

    所以部門經理或主管都不是委任經理人嗎!?

    沒錯!既然以公司法第29條所設置的經理人,從實質上來認定都不一定是委任經理人了,那麼公司內部其他的經理或主管當然就更不可能跟公司之間是屬於「委任關係」,因為在企業中,不管是哪一層級的主管,基本上都還是受到公司或負責人或總經理的指揮、管理、監督的,鮮少有經理級主管可以對自己的工作有全權的獨立裁量權,而不需要公司過問的,因此企業在將員工拔擢升為經理職時,務必要注意到彼此的關係還是「僱傭關係」,不會因為從員工變經理,就變成「委任關係」,而可以不適用於勞基法相關規定的。

    但是,員工來公司工作,一定會想要往上晉升,公司也需要用晉升當作獎勵措施來留住優休的員工,這時候又要怎麼做才能確保雙方彼此的權益呢?建議可以從以下幾點來著手進行:
    1.公司應確實依照公司法第29條第2項規定委任經理人(經股東或董事半數以上同意)
    2.當員工從勞工轉變為經理人時,應結清原屬於勞工時之年資,並重新簽訂委任經理人契約。
    3.委任經理人契約中應明確律定委任報酬發放方式(包含分紅、股利、配股等)以及當委任契約解除後雙方之權利義務等事項。
    4.如果不適用委任關係,但屬於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人員,仍應依照相關規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及計算薪資與加班費。(文章:每月工資達15萬元以上的管理人員就能納入責任制嗎?)

    勞資和諧來自於勞資雙方的努力

    依照目前實務上的見解,為了避免企業濫用委任關係,使勞工恐因為升遷反而造成權益受損的弔詭現象(明升暗降),因為以中小企業來說,並非因為升遷就一定會獲得薪資福利上的提升,也不會因為升遷而有更多的裁量權(許多公司的特別助理權限往往比部門主管來得高),因此不論是行政機關還是司法機關,近年來對於勞資雙方之關係多採取實質上的從嚴認定,企業唯有謹慎行事,並以誠信原則來與員工坦然面對與溝通,才是避免造成勞資爭議,共創勞資雙贏的最佳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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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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