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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差異性(下)

作者傅春炳 首席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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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勞資爭議處理法的勞資爭議處理程序

    勞動事件法 勞資爭議處理法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程序說明如下:

    1. 勞方或資方提出勞資爭議的調解申請,調解書要載明當事人資料及請求調解事項及調解方式。
    2. 主管機關受理調解之申請後,三日內依據申請人申請調解方式指派調解人或組成調解委員兩種方式之一進行調解。
    3. 若為指定調解人方式,則調解人接獲指派後,進行事實調查於七日內進行調解,調解後十日內作出調解方案。
    4. 調解方案當事人同意或不同意,應於二十日內完成調解。
    5. 若為組成調解委員會方式,則調解委員會組成由主管機關指定一或三人為調解委員並指定主席,勞資雙方可以各自指定一人為自己的調解委員,若未指定,則由主管機關指派。
    6. 調解委員會選定或指定委員後十四日內召開調解會議,指派調查委員十內完成調查,調解委員會應於收到前項調查結果及解決方案後十五日內開會。必要時或經勞資爭議雙方當事人同意者,得延長七日。
    7. 調解委員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作成調解方案。
    8. 調解方案當事人同意或不同意,應於四十九日內完成調解。
    9. 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視為爭議雙方當事人間之契約;當事人一方為工會時,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10. 調解成立,如對照方不履行調解成立的條件,則可以依據此調解方案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

    (備註:若為協調案件,雖經和解,如對照不履行和解條件,必須經過法院訴訟裁定程序,才能進行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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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序說明如下:

    1. 處理勞動事件,各級法院應設立勞動專業法庭(以下簡稱勞動法庭)。
    2. 勞動法庭法官審查聲請調解案件不含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因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二條所生爭議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如含有上述條款條件者,法官裁定移送有審判權、管轄權法院。
    3. 聲請勞動調解及其他期日外之聲明或陳述,應以書狀為之。但調解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言詞為之。雇主並應負舉證責任,舉證資料準備請參考另篇文章。
    4. 相牽連之數宗勞動事件,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合併調解。
    5. 法院應遴聘就勞動關係或勞資事務具有專門學識、經驗者為勞動調解委員。由勞動法庭之法官一人及勞動調解委員二人組成勞動調解委員會。
    6. 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7. 勞動調解委員會應於勞動調解聲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指定第一次調解期日。
    8. 勞動調解程序,除有特別情事外,應於三個月內以三次期日內終結之。
    9. 勞動調解,經當事人合意,並記載於調解筆錄時成立,調解成立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10. 當事人不能達成合意,雙方合意由勞動調解委員會酌定解決事件之調解條款,則以調解委員會過半數之意見定之;如意見各不達過半數時,則以次多額之意見定之,如此則視為調解成立。
    11. 當事人不能合意成立調解時,勞動調解委員會應依職權不違反兩造之主要意思範圍內,提出解決事件之適當方案。當事人收到適當方案後,10日內沒有表示異議,則視同調解成立。
    12. 調解委員會不能提出適當方案或雖提出之適當方案但遭當事人合法異議,則此案件視為調解不成立。
    13. 調解不成立者,除調解聲請人接到通知後十日內,向法院表示不想繼續行訴訟程序;否則調解法官應主動繼續法院訴訟程序,法庭法官與調解法官為同一人。
    14. 進入訴訟程序,以勞動調解的基礎上繼續進行;法院應以一次期日辯論終結為原則,第一審並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15. 所以,勞動事件的整個程序自成立勞動調解委員會到法院第一審審結,時間大約為九個月,大大縮短勞資爭議的處理時間。

    結論

    勞動事件在調解前或調解後,勞工皆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民事爭議事件申請裁決者,於裁決決定前,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有關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處分詳細說明,請看作者另一篇文章。

    所以,企業為避免陷入勞動事件法的煩惱,更應於源頭管理,做好勞資關係的管理以及人事管理文件的落實執行。相關協助請參考:勞動法務輔導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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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傅春炳 首席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商業模式、股權激勵、職能建立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 人力資源管理研究所碩士、國立高雄科技大學 財務管理研究所碩士
    • 經歷逾5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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