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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工資達15萬元以上的管理人員就能納入責任制嗎?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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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中時電子報(108/11/05)
今年五月的時侯,勞動部發布「每月工資達15萬元以上」的「監督、管理人員」納入勞基法84條之1(責任制)行業別。但你知道其實有些條件是例外、不受於勞基法限制的嗎?就讓專業小編來告訴你
責任制 勞基法第84-1條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文章目錄

    責任制勞工就不受勞基法規範?雇主可以免除勞基法的責任嗎?

    一般民眾對於「責任制」的認知在於「針對特殊工作者,可約定排除勞動基準法工作時間規定,另行約定調整工作時間之制度」不過是否適用責任制,並非雇主說了就算,而且即便是適用責任制之勞工也不是完全不受勞動基準法保護喔!

    責任制的法源依據-勞基法第84-1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工作時間)、第三十二條(延長工時)、第三十六條(一例一休)、第三十七條(國定假日)、第四十九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二、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
    三、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
    其次,勞雇雙方需用「書面約定」,內容包括就勞動基準法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工夜間工作等規定。 約定訂定之後,雇主必須將與勞工間的書面約定,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也就是說,如果雇主沒有將該書面約定的「責任制契約」送到當地主管機關核備的話,這樣的責任制約定也是無效的,加上上述的條文並沒有排除加班費的計算,因此即使是責任制人員,也還是會有加班費的喔!除此之外,員工如果有正當理由或是健康因素考量,是可以隨時終止這樣的責任制關係的;至於那些人員符合勞基法第84-1條所稱之符合「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之身分呢?

    什麼是監督、管理人員?一切都在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0-1條

    一、監督、管理人員:係指受雇主僱用,負責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工作,並對一般勞工之受僱、解僱或勞動條件具有決定權力之主管級人員。
    二、責任制專業人員: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
    三、監視性工作: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
    四、間歇性工作: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

    除了人員身分須符合上述資格外,其實行業種也是有分別的,不是只要老闆說了就算是責任制哦!符合責任制行業類別包括:空服員、機師、電影片製作業(燈光師)、保全...等等,詳細更多類別可點選勞動部網址

    溫馨提醒

    即使符合勞基法第84條之1的工作者,還是會有加班費之問題,也不表示工作時間沒有上限;舉例來說,例如保全約定每日正常工時為10小時,超過的部分還是要算加班、雇主需要依法給付加班費!可不是上班時數無上限又可以不給錢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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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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