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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我只是要徵個員工,卻有性別、就業歧視等觸法的風險?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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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東森新聞(108/10/23)
小心囉!!!公司在進行徵人啟事的時候,往往一個不注意,隱藏的風險就會增加,哪些是我們日常會不自知的風險呢? 讓我們往下看下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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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錄

    每間公司的每個職位任務跟屬性都不相同,而勞工也會因為自己本身的條件應徵不同的職位,雙方固然都知道彼此的需求可能有所差別,但可以在徵人啟事上面直接明顯揭示我想應徵什麼性別的員工、什麼星座的員工……等等等的徵求條件嗎??

    其實是不行的哦❌,這就是隱藏的歧視風險存在危機,一旦這樣明顯揭示,雇主是會觸犯以下法條而不自知唷▼

    性別平等法第7條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我們都知道要是在徵人的時候,把需要徵求的條件寫清楚,就不需要再花費更多的時間來篩選履歷或面試四面八方來應徵的勞工,勞工也能很快速地找出真正需要自己的公司,但你知道除了性別平等法的規定之外,就業服務法也有一條法令是保障勞工不會受到相關就業歧視的風險,進而設立的法條嗎?

    就業服務法第5條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星座、血型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為不實之廣告或揭示。
    二、違反求職人或員工之意思,留置其國民身分證、工作憑證或其他證明文件,或要求提供非屬就業所需之隱私資料。
    三、扣留求職人或員工財物或收取保證金。
    四、指派求職人或員工從事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工作。
    五、辦理聘僱外國人之申請許可、招募、引進或管理事項,提供不實資料或健康檢查檢體。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因此雇主如果真的想要應徵特定性別或屬性的勞工的話,務必要確認是否有其必要或特殊性,舉例來說,前幾年鬧得沸沸揚揚的「女僕咖啡廳應徵員工限女生事件」,或者很多公司在應徵的時候都喜歡要求員工提供「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退伍令等等,都是可能會有就業歧視的風險的,勞動部為保護勞工而訂立了相關法令,就是希望可以避免在職場有相關歧視的事件發生✍ ✍

    那些特殊行業可以有所限制呢?從相關法規限制及實務經驗來看,如保全業法第10-1條所禁止之人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7條所禁止之人員、女性內衣販售行業、男性服飾廣告模特兒可限男性等等,都是有其必要性的,除此之外雇主如果要設限的話,可能要多想想嘍✍ ✍

    結論

    如果雇主想聘用你需求想要的勞工,遇上了非應徵條件對象的時候,希望可以婉轉的拒絕他,如果直接告知應徵者:「我想要的是某某某條件可是你不符合!」這種相關可能觸及以上法條的風險言語,小心賠了夫人又折兵唷~

    最後還是祝福雇主與應徵者都可以應徵到自己想要的人員與工作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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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介紹
    •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 專長勞動法令、績效管理、職能建立、勞資爭議
    • 學歷國立中山大學人力資源管理碩士
    • 經歷逾200間中小企業 實務輔導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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