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和趨動顧問說
在職場上,「加班」幾乎已經變成常態,根據最新國際勞動統計出爐,台灣勞工去年(2018)全年總工時2033小時,在亞洲僅次於新加坡,名列全球第四高,不論這個「加班」是雇主要求的,還是勞工為了多賺點錢主動做的,都需要注意以下兩條法令。
勞基法第30條: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五十四小時,每三個月不得超過一百三十八小時。
勞工每日超過了正常工作時間8個小時,就算延長工時,每日延長工時最多只能4小時,每月延長工時最多只能46小時,在這個範圍以內,雇主都應該依勞基法第24條給予加班費,未給予加班費或超過時數都屬於違法事項,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主管機關還可以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最高可罰150萬元)。
而且雇主不能因為勞工想要賺錢,也願意給加班費,就允許勞工超過8小時後還無限一直瘋狂加班賺取加班費喔,因為在法令上還是有限制的。
勞基法第35條: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如果違反本條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緩,法令限制雇主需要讓員工有休息時間的原因,是因為這樣勞工在工作的時候其身心靈才不會有過度勞累,沒有心思工作,甚至導致過勞的風險,要知道如果員工過勞導致職災,其責任還是在雇主身上喔。
而除了勞工可能想要多賺錢而瘋狂加班之外,另一種狀況是雇主強迫勞工加班,這更是萬萬不可以,因為如果雇主強迫員工加班的話,會違反以下兩條法令:
「勞基法第5條:雇主不得以強暴、脅迫、拘禁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強制勞工從事勞動。」
「勞基法第42條: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違反前者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後者將處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雇主需注意,如果忽略以上法條對員工可能脅迫或非法之行為強制讓員工進行勞動,可不是罰錢了事而已,是有可能坐牢的喔。
那當遇到狀況發生的時候,勞工雇主可以準備哪些資料來保障權益?
1.出勤紀錄 (?勞基法第30條?)
2.工資清冊 (?勞基法第23條?)
3.員工名冊 (?勞基法第7條?)
以上這三個都是需要保存五年,當狀況發生,可以依據狀況來提出相關需要的證明文件,也是勞動部最常檢查的項目唷!!!
小編溫馨提醒:勞資雙方都要了解,不管是勞工想多賺點錢超過工時,而要求加班,但還是要顧及身體需要休息的地方,讓員工有過勞的風險;相反的,勞工也要注意,雇主如有超時工作時間,一定要維護自己相關權益,而不要身體勞累還持續工作,造成過勞等風險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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