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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109年(2020年)企業版年度行事曆

作者陳孟志 資深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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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2020年 企業版年度行事曆 聯和趨動 Trendlink 勞資顧問 企管顧問

民國109年(2020年)企業版年度行事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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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國109年(2020年)配合政府機關作業之勞工行事曆(含每月應上班及應休天數)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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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所頒布的行事曆只約束公家機關,對民營企業並沒有強制性,此份「勞工行事曆」是依照行政機關的行事曆製作而成,但如果民間企業想要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的話,首先應該先適用八周彈性工時的行業才可施行;但勞動部在106年3月13日曾經發過一個行政命令(文號: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指出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應優先以勞動基準法為主,但如果事業單位為配合行政機關調整放假、補行上班,得採「一日換一日」之方式安排出勤,也就是在該期間內,凡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致需調整工作日與休息日者,得以適用八周彈性工時之規定。

    但是要注意的是,由於要依照政府行事曆走的話,首先要適用八周彈性工時,因此建議民營企業如果要比照辦理的話,要先在勞資會議上通過此項提案,以免因為沒有經由勞資會議同意,導致八周彈性工時的約定無效,這樣勞工局還是可以開罰的喔。

    如果不想跟著政府行政機關的行事曆走可以嗎?

    當然可以,否則如果大家都這樣放的話,遊樂園或所有的餐廳就放空城了呢~

    依據勞基法第36條指出,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這邊要注意的是法令本來就沒有規定星期六跟星期日一定要放假,因此企業可以依照自己本身的營業樣態來調整員工的例假日及休息日。

    至於國定假日的部分,勞基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但勞動部於104年4月23日所頒布的行政命令(文號:勞動條1字第1040130697號函)指出,勞資雙方得就「國定假日與工作日對調實施」進行協商,但因涉及個別勞工勞動條件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同意。

    總結來說,雇主要調整休息日、例假日跟國定假日不是不行,但調整國定假日的時候需要注意,假設國慶日不在10月10日當天放,而是在10月11日當天才放,務必要提前取得「每一個」員工的個別同意,否則擅自調整的話,會有違法的疑慮喔。

    同場加映:部分工時人員的年度行事曆可以比照全時員工辦理嗎?

    即使民營企業得在節假日期間適用八周彈性工時,但由於過往的行政命令(文號:勞動條3字第1030028069號函 )中規定,部分工時勞工之工作時間,相較於全時工作勞工已有相當程度縮減,原則上足以使雇主彈性安排勞工之出勤模式,因此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不能適用彈性工時規定;但是這個行政命令在今年(108年)已經被廢除了,新的行政命令(文號:勞動條3字第1080130988號函)指出,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的企業,其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亦得比照適用,但非屬依照政府行政機關調整之時期,部分時間工作勞工仍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彈性工時規定。

    這邊需要注意的是,部分工時人員只有在依照行政機關調整節假日期間才適用彈性工時,而不是永久適用,雇主一定要小心,不要以為部分工時人員可以隨意調整休息日及例假日,有那種反正當月該休的天數都有休到,就不用給加班費的錯誤認知喔。

    舉例來說:假設108年11月有5個星期六,4個星期日,雇主千萬不要以為有讓部分工時人員有休到9天就不用給加班費了,一定要注意此時的部分工時人員不適用彈性工時制度,還是要遵守一例一休的規定,也就是連續出勤第六天就要給休息日加班費,出勤第七天就違法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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