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Banner
勞動法務

聯和趨動顧問說

  • 勞動法務

美商員工怒控:申請育嬰留停遭資遣

作者鄭又慈
835
新聞來源:2019/07/31 13:05 華視新聞網
想申請「育嬰留停」卻反被資遣?你/妳們知道什麼樣的條件才可以進行資遣的動作嗎?
img

 

文章目錄

    勞基法第11條

    非有勞基法第11條(如歇業或不能勝任工作等)情事者,雇主不得資遣勞工。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而且雇主如果要資遣員工,得需有證明及勸導員工讓其改善才可以唷。

    育嬰假申請的條件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
    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

    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2條
    受僱者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應事先以書面向雇主提出。

    前項書面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姓名、職務。
    二、留職停薪期間之起迄日。
    三、子女之出生年、月、日。
    四、留職停薪期間之住居所、聯絡電話。
    五、是否繼續參加社會保險。
    六、檢附配偶就業之證明文件。

    溫馨提醒

    育嬰假不是只有女性才可以請,法規規定配偶也是可以的。如果不小心違反性平法,會處罰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唷!

    加入好友

    SHARE:

    *留言類型

    *姓名

    *電子信箱

    *留言內容

    TOP